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林春鈴
- 當事人良榛鋼鐵有限公司、台灣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16號 原 告 良榛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侯仲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家汶律師 張容瑄律師 被 告 台灣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榮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裴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4年8月29日前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暨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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