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5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黃國忠

原告
澤鑫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淮和
被告
國方昕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8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存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