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林春鈴
- 法定代理人陳冠元
- 被告地利興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7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地利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築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原判決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4萬3,373元及自112年8月17日起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54萬3,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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