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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3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杜慧玲

原告
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惟仁
被告
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字佳
被告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仁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1,528,713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2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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