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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26號

給付延展工期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義大利商日立軌道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書明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賴雪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展延工期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未特別標示幣別者均同)12,935,15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中屬歐元部分,應以起訴日臺灣銀行公告之現金賣出匯率價格換算為新臺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歐元10,575,732元,以起訴日之歐元兌換新臺幣匯率34.63元換算為366,237,599元,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412,600,211元,合計1,778,837,81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78,837,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62,34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2,935,152元,尚欠差額27,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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