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石珉千

上訴人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6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

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極鼎建聯股份有限

公司(原名:極鼎建聯有限公司)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等語,其上訴利益即為本院前開判決被上訴人勝訴金額即

新臺幣(下同)174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487 元

,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