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9號
- 原告
- 銓鋐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孔瑛
- 被告
- 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111年12月27日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