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林修平
- 法定代理人王筱卿
- 上訴人即
- 被告卿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進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43,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4,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34,75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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