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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4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林修平

上訴人
被 告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進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43,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34,75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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