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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劉宇霖
  • 法定代理人
    陳賢義

  • 當事人
    徐秀碧即昇達工程行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9號 原 告 徐秀碧即昇達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柏仲 吳謹斌律師 被 告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義 訴訟代理人 萬信昭 孫守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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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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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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