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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3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何佳蓉

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
百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豪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反訴被告
即本訴原告
石家豪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複代理人
蕭佳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8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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