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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林修平

  • 當事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4號 原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江雄)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 吳宜璇律師 被 告 森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元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森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103年10月14日訂立工程合約第29條約定雙方 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4頁),則依兩造之合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第一審之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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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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