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4號
- 原告
-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江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雪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璇律師
- 被告
- 森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元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森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103年10月14日訂立工程合約第29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4頁),則依兩造之合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第一審之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