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92號
- 上訴人
-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仕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萬9,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9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萬9,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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