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撤字第1號

第三人撤銷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呂俐雯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國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合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志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3月2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之裁判費,該裁定於113年4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5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均未依本院裁定補繳上訴費,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27至331頁),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