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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509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筠諼

聲請人
陳韋伶
代理人
吳秉祐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寶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容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5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本件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勞動訴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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