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5752號
- 聲請人
-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322號請求撤銷強制法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裁定參照)。又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撤銷強制法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322號),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依首揭說明,其聲請即無從准許,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