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180號
- 聲請人
- 王志生
- 相對人
- 杰昌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天漢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2人
- 法定代理人
- 簡漢洲
- 相對人
-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祥
- 相對人
-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8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其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勞動訴訟,此觀聲請人本案之民事起訴狀甚明(見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89號卷第9至13頁),另依起訴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亦難遽論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