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6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楊承翰
- 當事人王志生、杰昌工程有限公司、天漢工程有限公司、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殷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180號 聲 請 人 王志生 相 對 人 杰昌工程有限公司 天漢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簡漢洲 相 對 人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相 對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專 調字第28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其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勞動訴訟,此觀聲請人本案之民事起訴狀甚明(見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89號卷第9至13頁 ),另依起訴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亦難遽論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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