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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海商字第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賴錦華

上訴人
亨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招祥
被上訴人
豐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海商字第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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