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蒲心智
- 當事人邱琡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甄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𦓻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培翰、鄭伊舒、林政杰、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雅玲、諶鴻達、星展、陳正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莊涵予、花旗、滙豐、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穎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琡玲 代 理 人 陳振瑋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淳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甄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培翰 鄭伊舒 林政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雅玲 諶鴻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莊涵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 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1,103萬3,22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債權人陳報之金額即如附表所示,且為聲請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0頁),堪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 總額達2,939萬8,260元,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 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新臺幣/元) 備註 1 國泰世華銀行 債權數額:1,586,684元 本金:405,698元 利息:1,180,986元 本院卷第159-163頁 2 台新銀行 債權數額:4,040,455元 本金:1,021,034元 利息:3,019,421元 本院卷第193頁 3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債權數額:3,476,444元 本金:1,587,031元 利息:1,889,413元 本院卷第131-133頁 4 陽信銀行 債權數額:2,063,175元 本金:621,056元 利息:1,442,119元 本院卷第141頁 5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數額:566,623元 本金:132,341元 利息:350,942元 期前利息:83,340元 本院卷第117頁 6 聯邦銀行 債權數額:1,513,691元 本金:361,208元 利息:1,152,483元 本院卷第125-127頁 7 債權數額:5,461,181元 本金:2,129,323元 利息:3,331,858元 本院卷第151頁 8 永豐銀行 債權數額:892,000元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載資料為準 9 星展銀行 債權數額:140,771元 本金:126,954元 利息:13,817元 本院卷第187頁 10 中國信託 債權數額:6,920,290元 本金:1,500,179元 利息:5,420,111元 本院卷第197頁 11 合作金庫 債權數額:348,302元 本金:102,942元 利息:245,360元 本院卷第173頁 12 花旗銀行 債權數額:141,770元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載資料為準 13 匯豐銀行 無債權 本院卷第169頁 14 凱基銀行 無債權 本院卷第123頁 15 台北富邦銀行 債權數額:478,935元 1.本院卷第171頁 2.轉讓予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匯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載資料為準 16 新光銀行 債權數額:812,459元 本金:193,504元 利息:589,719元 期前利息:29,236元 本院卷第201頁 17 渣打銀行 債權數額:160,811元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載資料為準 1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數額:794,669元 本金:211,927元 利息:582,742元 本院卷第183頁 合計:2,939萬8,26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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