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林怡君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莊雅惠(原名:莊秀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雅惠(原名莊秀郡) 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0樓至0樓及00樓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及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莊雅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莊雅惠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聲 免字第1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7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 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卷第29至37頁)。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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