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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陳雅瑩

  • 當事人
    濮陽麗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韓新梅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𦓻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姍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勵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毓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喬湘秦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王筑萱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鄭穎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濮陽麗蓉 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李毓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濮陽麗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5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12年4月27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 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3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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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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