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陳雅瑩
- 當事人濮陽麗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韓新梅、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𦓻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姍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勵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毓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喬湘秦、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王筑萱、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鄭穎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濮陽麗蓉 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李毓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 英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濮陽麗蓉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原則上採免責主義,此有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之立法目的足資參照。 二、債務人前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1年度 北司消債調字第226號受理,惟調解未能成立,債務人並聲 請進入清算程序。本院於審酌相關事證後,於111年12月29 日,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53號裁定(下稱清算裁定),准許債務人自同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 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而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 執消債清字第3號受理(下稱司執消債清程序)。本院民事 執行處復於112年4月27日,以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因本院所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已確定,揆諸首揭消債條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 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兩造於112年7月21日到 場就債務人免責與否陳述意見,並同時發函通知各當事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各債權人並未同意債務人免責,並請求本院依職權調查相關事證,以查明債務人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應裁定債務人不予免責之事由等語。 四、債務人應未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 ㈠查債務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固定收入減去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後,應尚有餘額等情,業據債務人於112年7月17日之陳報狀中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69頁至第173頁),應無疑義,是以,債務人應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 所稱,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情形,合先敘明。 ㈡次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數額,依據債務人 112年7月17日之陳報狀記載,債務人主張伊自111年2月7日 起始受僱於清治長照資源工作室,至111年5月30日止之薪資收入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5,677元;另債務人應領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殘障輔助每月2,000元,是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數額應為143,677元等語,經查,依據債 務人所提出之在職薪資證明書記載(見本院卷第183頁) ,債務人確實係於111年2月7日起受僱於清治長照資源工作 室,薪資收入為每月25,250元;又依據臺北市政府112年6月20日北市社障字第1123102796號函之記載(見本院卷第65頁),債務人自90年1月起確實領有每月2,000元之身心障礙者津貼,核與債務人所述相符,堪信債務人之前開主張為真實。從而,本院認應以債務人主張之143,677元,做為債務人 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數額。 ㈢再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依據債務 人112年7月17日陳報狀之記載,債務人主張伊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應依該期間臺北市政府公告最 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等語。因債務人所主張之必要生活費 用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之規定互核相符,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之規定,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是以,債務人之前開主張自應予准許,從而,本院認應以509,356元(計算式:20,406元×7月+21,2 02元×12月+22,418元×5月=509,356元),做為債務人聲請清 算前2年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㈣綜上所述,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之數額為14 3,677元,扣除該期間必要生活費用509,356元後,並無餘額,應足認債務人未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後段所稱,普通債權 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 ,從而,債務人尚難認有何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 免責之情形,洵堪認定。 五、又經本院依職權就現有之事證予以調查審酌,並未查得債務人有何違反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之情事,且債權人亦未提 出相關事證以證明債務人確有違反消債條例第134條之相關 規定,自難認債務人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 予免責之情形,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債務人既經本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且未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復查無消債 條例第134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應不予免責事由,是依消債條例第132條之規定,本院自應裁定債務人免責。 七、依消債條例第132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陳薇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