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41號
- 原告
- 吳宣緯(即吳淑敏之繼承人)
- 訴訟代理人
- 毛英富律師
- 被告
- 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清祥
- 被告
- 郭兆祥
- 被告
- 趙子雲
- 被告
- 翁興木
- 被告
- 林長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凱倫律師
吳美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中編號20原告欄「吳軒緯」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宣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