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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17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劉娟呈

聲 請 人
閃電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BASTIAN HANNECKER
代 理 人 謝易哲律師
張景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並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52,502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費3,000元,及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提出閃電咖啡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聲請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括聲請人之財產
    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
    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
    明。
  ㈥如為設備資產,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㈦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雖已提出其債權人清冊,然應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
    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且
    該清冊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及普通債權人
    ,故聲請人應就其各該債務有無提供擔保(如設定抵押權、
    質權、擔保資產之種類)加以註明。又聲請人如與債權人間
    有相關訴訟,應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如已受債權人強制執
    行,亦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
四、聲請人自陳積欠勞、健保等公法上債務,惟仍應說明金額分
    別為若干,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費暨滯納金欠費明細表、勞工
    退休金暨滯納金欠費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
    欠費明細等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
    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
    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
    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
    明個別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
    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
七、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
    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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