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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瑋桓蕭清清林春鈴

上訴人
曾玉花
訴訟代理人
曾玉珠
被上訴人
吳金玲即金玲美甲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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