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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姜悌文陳彥君林欣苑

再審聲請人 李國精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11年12月19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855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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