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聲請人 李國精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11年12月19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855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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