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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熊志強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魏有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奕工程行、陳宏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萬8,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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