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0號
- 原告
- 霖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騰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辰光科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參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0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辰光科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參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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