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李子寧
- 法定代理人張宏臺、方月玲
- 原告紀乃正等133人(訴訟文書送達地址仍待原告共同
- 被告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紀乃正等133人(訴訟文書送達地址仍待原告共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被 告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臺 被 告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月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限原告紀乃正等133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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