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7號

給付工程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何佳蓉

原 告
福長製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福長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被 告
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君翰
被 告
笙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1萬4777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4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就被告二人係共同或連帶,應一併補正,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