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7號
- 原 告
- 福長製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福長
- 訴訟代理人
- 顏世翠律師
- 郭子千律師
- 被 告
- 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君翰
- 被 告
- 笙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源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1萬4777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4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就被告二人係共同或連帶,應一併補正,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