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5號
- 原告
-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憲
- 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被告
- 大暐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秋絹
- 被告
- 富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泳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就訴訟費用之計算部分,原告則以公告現值9,000元/平方公尺作為計算依據,主張本件訴訟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967,000元,以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