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2號
- 原告
- 姚彥輝即永新水果行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哲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鄉俊即一元水果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19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鄉俊即一元水果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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