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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李子寧

原告
季忠平
被告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國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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