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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杜慧玲

  • 當事人
    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訴訟代理人 程俊元 褚雅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2,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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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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