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芳
- 訴訟代理人
- 王瀅雅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亞洲協榮股份有限公司、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補字第1214號返還展示間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21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亞洲協榮股份有限公司、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補字第1214號返還展示間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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