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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4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複代理人
郭淑萍律師
被告
宏匯新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7266萬3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萬1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狀將原證1兩造間契約「新北新莊停二280、439地號開發案新建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契約書」載為「新北新莊停工280、439地號開發案新建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契約書」,如有誤載,後續書狀應一併更正,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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