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蕭涵勻
- 當事人王家哲、傅浪綠、王志華、王志中、王志青、王志文、王志平、黃宗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30號 原 告 王家哲 傅浪綠 王志華 王志中 王志青 王志文 王志平 黃宗佩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仲有限公司、趙玲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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