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38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林菁惠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務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蔡甘霖(即蔡蕙芳即暘昇工程行之繼承人)、蔡甘義(即蔡蕙芳即暘昇工程行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6,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