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8號
- 原告
- 陳漢璿
- 被告
- 呂炫鋒
蔡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518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萬8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