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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黃國忠

  • 當事人
    宇宙星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05號 原 告 宇宙星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翠珍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7,60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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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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