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25號
- 原告
- 台灣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錦融
- 原告
- 簡美珠
- 原告
- 王秀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啟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東敏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6萬2,000元(計算式:462,000+750,000+750,000=1,96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