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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李子寧

原告
力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曼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錄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廢棄鈞院民事執行處111年度司執字第39056號(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強制執行事」,應係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之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萬2623元(即被告永錄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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