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5號
- 原告
- 力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曼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錄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廢棄鈞院民事執行處111年度司執字第39056號(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強制執行事」,應係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之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萬2623元(即被告永錄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