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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78號

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何若薇

原告
皇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閎遠(即黃清山)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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