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93號
- 原告
- 佶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孟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華邦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06,805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1,989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1,48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993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華邦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06,805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1,989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1,48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