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方祥鴻蔡英雌陳冠中

原 告
楊育純
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儲國衡
被 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
被 告
儲開軒
陳政傑
辜靜怡
沈于揚
曹瑄芷
翁澄宏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
張家瑋
賴建川
曾義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並為訴之變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後之聲明為:㈠被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儲國衡、儲開軒、陳政傑、辜靜怡、沈于揚、曹瑄芷、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張家瑋、賴建川、曾義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5萬9,863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所命之給付,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985萬9,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8,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萬8,61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