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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方祥鴻蔡英雌陳冠中

  • 當事人
    楊育純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儲國衡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儲開軒陳政傑辜靜怡沈于揚曹瑄芷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張家瑋賴建川曾義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29號 原 告 楊育純 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儲國衡 被 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 被 告 儲開軒 陳政傑 辜靜怡 沈于揚 曹瑄芷 翁澄宏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 張家瑋 賴建川 曾義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並為訴之變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後之聲明為:㈠被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儲國衡、儲開軒、陳政傑、辜靜怡、沈于揚、曹瑄芷、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張家瑋、賴建川、曾義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5萬9,863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所命之給付,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985萬9,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8,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萬8,614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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