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79號
- 原告
- 城市發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丕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立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市發展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居間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6,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原告楊丕暄之委任狀,逾期不繳或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07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市發展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居間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6,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原告楊丕暄之委任狀,逾期不繳或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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