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38號
- 原告
-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道生
- 訴訟代理人
- 姚文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温宏毅律師
- 被告
- 彥星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安立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安騏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 訴訟代理人
- 蔡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而其聲明為:㈠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內,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部分之電度表拆除,並將前開占用之建物騰空返還予原告、㈡被告彥星傳播事業有限公司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內,如起訴狀附圖所示B部分及C部分之電纜線配置拆除,並將前開占用之建物騰空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因排除侵害所得利益,依原告提出之拆除前開電度表、電表箱、電纜線之費用估價單,足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