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70號
- 原告
- 義大利商日立軌道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書明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豐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雪梅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何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展工期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億7471萬3275元【計算式:00000000*34.24(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歐元即期匯率)+0000000000=0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3萬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