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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35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愛真

原告
鴻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新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黃子懿律師

何思奕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擁漢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經查原告於起訴狀第9頁記載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權基礎

,於同狀第10頁又載以民法767條為請求權基礎。則請確認本件

請求權基礎究竟有無民法第767條?若無,本件是否應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上開應補正事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

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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