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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9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勝楙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朝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萬7,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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