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98號
- 原 告
- 生財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劉生財
- 訴訟代理人
- 洪家駿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昭儒律師
- 鄭仲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龍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4,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